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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CIMA基金牌照监管严不严

发布时间:2020-07-27 18:01:35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于1997年成立,CIMA监管银行服务,保险,信托,证券,投资,合作社和建筑协会,企业服务和金融服务等。

开曼受监管基金(regulated funds)常用的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开曼EC”),开曼EC是在国际交易中最为常见的开曼群岛实体,许多采取境外架构融资/上市的中国背景企业即是采取开曼EC作为其境外融资/上市主体。在投资基金领域,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受监管基金中大多采取了开曼EC这一组织形式,对冲基金(hedge fund),包括采取对冲投资策略的开放式基金(open-ended funds)及封闭式基金,采取开曼EC这一实体组织形式设立的情况较为常见。

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是近年来被广泛使用的募资架构和资产管理交易工具。它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 General Partner/GP)和一或数个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LP)组成,普通合伙人( GP)负责管理和执行有限合伙的业务,有限合伙人(LP)通常只出资并且不参与有限合伙业务。开曼有限合伙(ELP)成立后,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开曼CIMA的基金牌照。采用开曼ELP这一组织形式的封闭式基金较多,开曼ELP一直被认为是于开曼群岛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所最常选用的法律组织形式。

主要涉及以下开曼法律:

1.《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 (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Law)(2018年修订)

2.《公司法》及其修正案(Companies Law and Amendments) (2018年修订)

3.《反洗钱法》(Anti-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2018年修订)

4.《犯罪所得法》(Proceeds of Crime Law)(2018年修订)

5.《证券投资交易法》(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2019年修订)

6.《证券投资商业法》(Security Investment Business Law, SIBL)(2019年修订)

信息自动互换(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2019年修订)

 

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经理、经纪商及其他主体,如基金管理人、经纪人等,需遵守《证券投资商业法》(Security Investment Business Law, SIBL),并依据SIBL指引事先取得证券业务经营牌照。但SIBL同样提供了豁免情形,即豁免条件的主体可免于申请该等证券业务经营牌照,豁免情形包括所从事的实为豁免行为(Excluded Activities)或成为豁免人士(Excluded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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