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哥伦比亚可供外国投资者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mina)简称S.A. 、有限责任公司(Empresa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简称LLP. 和外国企业驻哥分公司(Sucursal de Sociedad Extranjera)(以下简称:外企分公司或分公司)。
除上面介绍的4种企业组织形式外,在哥还存在以下3种企业组织形式,但外资一般较少采用:
1、一人企业(Empresa Unipersonal):企业有且只有1名股东。
2、合伙企业(Empresa Colectiva):企业设定和存续的基础来自于合作伙伴间的相互信任。合作伙伴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资经营企业(Empresa Comandita):企业由创办人与合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创办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这类企业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家族企业。
公司申请:
1、LLP
LLP形式的公司的投资人最少不少于2人,最多不能超过25人。公司的合伙人对公司的持有比率不设最低和最高限制。
资本确定权利分配。初期资本按公司章程注入,后期可以通过增资来提高资本量。优先权利来源于资本的增加和谈判权利。
行政主管必须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并且是主要合伙人。但董事会的设立不是强制性。
公司条款在几年内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应该是固定的。公司的公开契约依赖与初始资本。
强制性审计是依照规章制度对销售总额或者资产总额进行审计。
2、SA
SA公司至少有5位股东而且任何一位股东持有的股份均不得超过总股份的95%。
资本划分为股份,可以持有全部资本,已发行股票(至少是总资本的50%以上)和流动资本(流动资本用于实际购买的30%前期支付的股票部分,并在股票购买后的一年的维持股指平衡)。要增加股票总量就得修订公司章程,已发行的股票(或储备的股票)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增加与否。除了上市公司,公司增资和股票谈判都由优先权利制约。
公司行政主管人员从股东大会,董事会(至少3人)和法人代表中产生。
公司条款在几年内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应该是固定的,受公司的公共契约的制约。
强制审计从公司建立伊始即开始。
多种企业组织方式的对比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股东最少人数可仅为2人且资产和营业额较少时无须聘请外部审计。其不利之处在于:尽管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须对企业在劳工和税务等方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在于:股东在任何情况下仅须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不利之处在于:公司须聘请外部审计且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
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属新鲜事物。其较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限制更少且更具灵活性。
外企分公司的优势在于:除可对分公司注入运营资本外,外企还对其进行附加投资,且附加投资的减少无须政府事先审批。其不利之处在于: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外企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须聘用外部审计;分公司无法享受哥给予本国公司的某些税收或经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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