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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企业核名要求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11-07 17:34:08

国家局企业核名要求和注意事项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业务是我们主营业务,相对于区局核名,国家局核名的实力更足,因为拥有国家局核名的企业实力都是比较优秀的。国家局核名的企业公司不受当地的规章,国家局核名的起点更高,因为国家局核名的企业是从全国的角度出发,所以,起点也会更高,详情电话咨询我。

一、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没有国际);-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以上的企业。

2、无行业表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需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三、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四、国家工商总局名称变更核准申请材料-非总局登记的企业

本文所述内容是指不在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但需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企业变更名称。步骤如下:

1.应当先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盖有登记机关行政章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带盖好章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以及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到工商总局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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