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已于2012年4月1日实施。按照打击洗钱条例,任何欲经营汇款及/或货币兑换服务(即打击洗钱条例所界定的金钱服务)的人士必须向海关关长(关长)申领牌照。在没有关长发出的牌照情况下经营金钱服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关长是有关当局,负责监管金钱服务经营者(即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监督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在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责任和其他发牌规定的合规情况,以及打击无牌经营金钱服务。
业务范围
1. 货币兑换服务(money changing service),是指在香港作为业务经营的货币兑换服务。
2.汇款服务(remittance service) 指在香港作为业务经营的、提供以下一种或多于一种交易的服务:
(a) 将金钱或安排将金钱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从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从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钱;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钱。
牌照申请工作包括:
• MSO牌照的金融业务方案设计
• 准备与撰写申请材料
• 租用写字楼,聘请香港本地员工
• 向香港海关递交MSO牌照的申请
• 申请过程中,安排客户与海关的面试,及回答海关提出的任何问题。
• 若香港海关需要我们提供其余文案或相关说明,我们将负责撰写及提交,如Product Disclosure Stat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