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多个省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注册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生效。如在个别省未通过公示,注册生效时需要对售电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公示情况进行调整。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售电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含2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
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
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
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