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要做年审手续了北京工商局有新规定了你知道吗?
根据最新代理处管理办法规定,国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即代表处时需要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方可设立。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及非成员国的文书拿到非成员国使用,都需要进行使馆认证。目前中国尚未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因此严格意义来讲,只要涉及到国外的材料拿到中国大陆来使用,就必须进行公证认证。
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代表处、外资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以及相关变更,如代表处延期、任命首代或代表、外资股权变更等;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设立代表处需要公证认证文件如下:
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授权书,任命书,资信证明
办理流程: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