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外贸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登记,并在登记表上加盖注册印章。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准确记录和保存外贸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外贸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办理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有关手续,税务等部门按照登记表加盖登记印章备案。过期的登记表自动无效。外贸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销售登记表.备案和登记 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或者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本办法实施前,依法取得货物、技术进出口资格,只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原批准经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以外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原批准业务的范围仍需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登记。商务部负责他解释了这些措施。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的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