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提升知产保护品质”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会上发布了“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以办案为核心,积极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持续释放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权利人主体的信号,集中办理了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这十四件典型案例就是其中的缩影,有的纠正案件定性,有的追捕追诉遗漏同案犯、增加认定犯罪事实,有的对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判提出抗诉,有的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的主动服务民营经济,等等,客观反映了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取得的突出成绩,也从不同的侧面展现了新时代检察官风采
目 录
案例1:山东祁玉康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2:浙江宁波市镇海祥天轴承有限公司、史烈明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3:浙江张大伟、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4:广东宋飞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5:北京李满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6:河北孟宪辉等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7:上海陈卫堂等十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系列案
案例8:广东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监督撤案案件
案例9:北京赵春广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窝藏案
案例10:上海李海雁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1:广东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2:江西北京中艺首藏文化有限公司、胡丽泉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3:湖南彭国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14: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抗诉案
山东祁玉康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祁玉康在被告人王学印教授下,掌握了制作假酒方法,后又经王学印介绍,多次从被告人邢光志处购买洋河大曲青瓷、海之蓝、泸州老窖等假冒包装材料,后在德州市武城县其父祁由国住处、德州市德城区其家中自行灌装假酒,祁由国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酒水仍帮助灌装。被告人王学印明知被告人祁玉康系自行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的酒水而教授其制作方法,还帮助其运输相关假冒包装材料。在此期间,祁玉康等人共生产假冒洋河大曲青瓷、海之蓝、泸州老窖等酒水价值17万余元,累计销售共计10万余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士平生产假冒牛栏山二锅头、海之蓝、泸州老窖、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被告人王学印明知被告人张士平生产的各类酒水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居间介绍。张士平出售给祁玉康上述白酒总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邢光志多次将洋河大曲青瓷、海之蓝、泸州老窖和五粮液等白酒的假冒包装材料1100余箱出售给被告人祁玉康,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16日,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2018年1月至3月,祁玉康等五人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2018年6月11日,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祁玉康、王学印、张士平、祁由国四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邢光志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9月7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祁玉康、王学印、张士平、祁由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不等;被告人邢光志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没收扣押在案的工具、假酒等物品。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数量多、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为确保既打击生产、销售者,又打击提供假冒包装材料者,检察官积极全面引导证据收集,着力解决取证方向、法律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增强了指控力度,保护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还主动向食品安全领域延伸监督触角,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提高社会治理效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引导侦查取证,夯实定罪细节。检察官在审查逮捕中发现,虽然张士平与祁玉康供述互相印证,但因缺少客观证据,认定张士平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官提出从“泸州老窖”制作时间、包装颜色、胶带粘贴方式等方面取证的思路,来证明从祁玉康处扣押的假酒中是否有张士平提供的假酒。后侦查人员查实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系张士平制作,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
(二)细致审查研判,纠正提捕不当罪名。侦查机关对邢光志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逮捕,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邢光志直接将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用在商品上,证实邢光志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邢光志明知是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然故意销售,存在主观故意;邢光志仅向祁玉康销售的假冒包装材料涉案价值已达6万余元,且涉及多种商标标识,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检察机关后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三)延伸检察职能,提升社会治理效果。办案中,检察官发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执法监管范围仅限于大中型生产企业,对小作坊监管不力,遂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监管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白酒安全实行全程监管,一是查处隐蔽的小作坊;二是加强与质检、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该部采纳检察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在生产、流通领域加大巡查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活动,实现监管全覆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案例2
浙江宁波市镇海祥天轴承有限公司、史烈明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祥天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烈明,在明知未经RUWH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有RUWH商标的轴承,并销售给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德菱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菱公司”),销售数量共计80万余个,销售金额为97万余元。2017年5月27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祥天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6000余个,货值金额7000余元。2017年2月至5月间,德菱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大海在明知祥天公司向其供货的轴承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向祥天公司购买轴承共计29万余个,并由德菱公司二次加工成铁挂轮后销售给上海盼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云鹤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共计销售24万余个,销售金额30万余元。2017年5月2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德菱公司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5万余个,货值金额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17年6月1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8月27日,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以祥天公司、史烈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德菱公司、杜大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11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祥天公司、史烈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祥天公司罚金20万元、史烈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德菱公司、杜大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德菱公司罚金15万元、杜大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扣押在案的轴承等均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一些不法企业通过仿冒手段,减省了相对较高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费用等,从而获得不该得的利益,但该低端复制模式不仅不利于被告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给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冲击,直接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民族创新能力的提升,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此案的成功办理在行业领域内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一)发挥监督职能,依法追诉单位犯罪。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祥天公司、德菱公司均系依法设立,上述轴承业务均以公司名义开展,相关单据、发票均以两家公司名义开具,相应货款均打入对应的对公账户内,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两家公司的行为已分别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遂对上述单位进行追诉,后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二)促使涉案双方矛盾化解,确保办案整体效果。检察官在办案中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告人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说理,使被告人摒弃了避重就轻的侥幸心理,深刻意识到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给被侵权单位带来的严重影响,表现出了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并最终与被侵权单位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如约向被侵权单位赔偿了48万元,获得了被侵权单位谅解。
(三)延伸司法触角展现司法温度,引导非公经济良性发展。两家被告单位均系成立时间不长、规模相对较小的民营企业。为做好企业扶持工作,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在本案判决之后走访被告单位,积极引导鼓励被告单位负责人树立品牌意识,提升产品质量,并帮助被告单位咨询商标注册事项。通过多方努力,被告单位祥天公司最终注册了自有轴承品牌,企业竞争力得以提升,公司迈进良性发展轨道。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案例3
浙江张大伟、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底以来,被告单位浙江省义乌市楚菲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菲公司”)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大伟决定,伙同他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第990446号“Vaseline”、第212780号“MAYBELLINE”、第834258号“M.A.C”等商标的化妆品牟取非法利益,后被查获。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及化妆艺术有限公司鉴定,由该公司生产的标有“Vaseline”“MAYBELLINE”“M.A.C”商标字样的化妆品均属假冒。经认定,被查扣的标有上述商标字样的化妆品涉案价格总计40万余元。
同期,被告人张大伟还伙同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楚菲公司内生产出售带有“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谋取非法利益。经认定,被查扣的标有“LAKME”美术作品图样的化妆品涉案价格总计39万余元,被查扣的化妆品数量为18万余个。
二、诉讼过程
2017年8月30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接举报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7日,义乌市公安局会同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楚菲公司查获大量假冒侵权商品,并于同日将张大伟刑事拘留,后义乌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义乌市检察院于同年2月9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对张大伟、楚菲公司提起公诉。同年3月19日,义乌市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1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41万元;认定被告人张大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长期通过电商平台等途径接受海外订单生产假冒化妆品的案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依托阿里巴巴诚信网、义乌小商品市场等平台接单,生产假冒“Vaseline”“MAYBELLINE”“M.A.C”“LAKME”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化妆品,不但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也损害了义乌作为国际商贸城市的声誉。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将数十万件侵权产品拦截在国门之内,护航“一带一路”节点城市的经济秩序,维护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一)彰显法律监督,全面评价侵权行为。侦查机关以张大伟、楚菲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涉案品牌“LAKME”在中国境内未申请注册商标,但“LAKME”标识作为美术作品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因此,尽管该部分事实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张大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该美术作品使用在化妆品外包装上进行复制、出售,非法经营额达39万余元,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义乌市检察院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将该部分事实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判决认可。
(二)完善部门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为研究如何更好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义乌市检察院多次以联席会议的形式与法院、公安、市场监管局、海关等多家单位进行交流探讨,形成统一意见,制定了《关于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形成知识产权联合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拓展宣传途径,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义乌市检察院以护航、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犯罪预防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检察官先后前往义务国际商贸城、“中国网店第一村”青岩刘村等地开展犯罪预防现场宣传活动,联合多个执法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依托本土“义乌购”电商平台开通“检察官说法”版块,以案例评析的方式向市场经营户剖析身边的真实案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目前,义乌市检察院已初步形成一套立体化、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同时,检察官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犯罪多、涉罪外国人追究难等特点,撰写《刑事检察白皮书——知识产权专辑》,对保护知识产权提出针对性分析和建议,受到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一致认可。
案例4
广东宋飞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宋飞于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未经“恒洁”“HEGLL”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位于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的中洁洁具厂内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并先后销售给俞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人,销售金额为6.3万元。其间,被告人卢咏明知宋飞在工厂内生产假冒上述产品,仍接受宋飞的雇请,负责安排生产、发货等工作。2017年5月25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宋飞、卢咏抓获,还查获一批假冒“恒洁”“HEGLL”注册商标的水龙头、花洒、地漏等卫浴产品成品、配件及包装箱等,经鉴定价值22万余元。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宋飞、卢咏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共2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宋飞、卢咏被逮捕。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于同年11月27日以二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江门市新会区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宋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被告人卢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物予以没收、销毁,但未对宋飞、卢咏的违法所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
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及时提出抗诉,江门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增加追缴宋飞、卢咏违法所得6.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评析意见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不仅要体现在对行为人判处应有的刑罚,还要综合运用涉案财物、违法所得的追缴没收、责令退赔等财产处置手段,切实提高其犯罪成本和刑罚震慑力。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通过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漏判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提出抗诉,纠正了错误判决,在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一)细致审查判决结果,及时发现漏判。一审判决后,检察官立即对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该判决没有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缴违法所得,遂决定通过抗诉手段对法院漏判予以纠正。
(二)严格对照法律规定,找准提抗依据。针对法院漏判追缴违法所得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能否作为提抗理由等问题,检察官仔细对照法律规定,明确提抗依据:一是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二是司法解释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检察官随即以一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等建议提请抗诉。该抗诉意见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并被江门市中级法院采纳。
(三)准确贯彻立法精神,实现足额追缴。二审中,辩护人提出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在销售金额基础上扣除成本的辩护意见,检察官依据现有立法规定和精神予以反驳,明确指出刑法规定的追缴对象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立法原意是“不让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获得任何收益”。最终,检察官的意见得到江门市中级法院采纳,将销售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并足额追缴。
案例5
北京李满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北京索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吉瑞公司”)系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李满仓系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李满仓担任索吉瑞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GYRUS”牌高频电刀附件114支,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万余元,库存金额近3万元。李满仓于2018年7月9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诉讼过程
李满仓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10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以索吉瑞公司、李满仓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9日,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索吉瑞公司、李满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索吉瑞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李满仓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GYRUS”是英国乃至世界知名商标,其产品是全球先进的医疗器械和耗材。为体现平等保护,通州区检察院积极履职,多措并举,为案件成功办理发挥重要作用。
(一)通过两法衔接机制开展立案监督。该案最初由通州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并承办,由于售出的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执法人员欲将其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并已对李满仓行政罚款65万元。通州区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开展立案监督,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该涉嫌犯罪案件,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予以刑事立案。
(二)察微析疑,追究单位犯罪。本案最初仅移送李满仓一人涉嫌犯罪,但检察官发现李满仓经营的索吉瑞公司有合法业务,售假行为源于正品购物渠道出现问题,为维护客源,开始购置假货用于销售,且获利金额用于单位运营,遂认定销售假货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追诉索吉瑞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三)以货源审查确定犯罪数额,解决认定难题。本案最大的难题是销售数额认定问题。这类案件由于销售数额难以查实,实践中往往以查扣的数额进行认定,打击力度大打折扣。检察官确立了将非法来源的货品均认定为假货的基本思路,认为本案中查扣的假冒电切环均来源于北京华康友联廖某某和北京国邦互利王某某处,而这两处均非授权销售点,故通过调取索吉瑞公司的电子销售记录,最终确定其销售假货的金额。
(四)延伸服务保障职能,促进检企良性互动。通州区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助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打造优质、高效、开放的营商环境,结合办案积极拓宽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渠道和形式,如依法保障公司知情权、研究解决案件办理关键问题、促进公司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等,为后续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范本。
案例6
河北孟宪辉等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6月初至7月,被告人孟宪辉在未经“hp”(惠普)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电子模板,委托被告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带有注册商标“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面纸及不干胶防伪标,该公司经营厂长、业务负责人被告人潘希坡安排公司车间进行制版并印刷。尔后,被告人孟宪辉先后通过物流公司将部分伪造的商标标识发往广州等地。同年6月,被告单位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受被告人孟宪辉委托,由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李梦君安排,将上述印刷带有注册商标“hp”商标标识的包装盒面纸制作成包装盒。
经审查,被告人孟宪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11万余件;被告单位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潘希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103万余件;被告单位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梦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3万余件。
二、诉讼过程
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于2017年6月22日对孟宪辉等人立案侦查,后孟宪辉等人被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2018年4月9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孟宪辉、李梦君、潘希坡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19日,安次区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孟宪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希坡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梦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廊坊市丰彩印刷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商标标识数量特别巨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惠普公司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基础上,严把质量关口,经过全面细致审查最终增加认定犯罪事实、追诉遗漏犯罪单位,展现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案件的成功办理,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改善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
(一)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优化投资环境。中国惠普公司是一家中美合资的高科技企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