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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法和实务的发展变化,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在近十年也发生了变化。海运单出现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但是,电放的概念是在1992年底和1993年初在中国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海航线上出现的。
“电放”和“海运单”都是为了方便海运而产生的,在目前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根据对中日航线部分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据的统计,票数显示提单仍高达90%,电放约占8%,提单仅占2%左右。然而,人们在选择电放或海运单时,往往会盲目听从别人的意见。在研究电放和运单的选择时,首先要明确电放和运单的基本概念。
1. “电放”和海运提单的概念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个正确背书(内部背书)原已装船清洁提单(更改卸货港或其他特殊情况下,要经常的全套提单正本)(注:这是提单的性质也付证券,即要求实现有权提货的提单必须要求在提单的背面),以及处理清除所有应支付,然后可以得到提单在卸货港的交货单,D / 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不能及时取得提单,它通常是收货人需要交货的保证,以换取提单(注:请区分的概念“保证书”常用在航运实践和“保证”在担保法律)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对第三方(真正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使用担保,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承诺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中载明向指定人、指示人的指示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