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立基金会的条件及流程
一、成立会的基本材料和条件:
1、成立申请表;
2、章程草案;
3、验资正明和住所正明;
4、理事名单、身分正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二、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性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设立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四、成立会需注意事项
1、办会是在民政局审批、证书有效期5年、每年都需年检
2、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不得由现职工作人员兼任
3、会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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