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书要双认证(菲律宾领事合法化)
1.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用(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收支口企业应于当年12月16日前向发证构造 申领次年的出口允许证。
2.各发证构造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凭据外经贸下级达的下1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1年度的出口允许证。出口允许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1年1月1日(不能提前应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1年度的发证统计。
3.从1998年4月1日起,除供港澳新鲜冷冻商品的出口允许证有用期仍为1个月外,另外商品的出口允许证有用期一致为6个月。
4.出口允许证因故在有用期内未应用或未应用完片面,可在有用期内退回原发证构造,发证构造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允许证,从新签发允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