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越南/泰国/印尼/菲律宾)使馆加签认证事宜
出口允许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经管部分代表国家同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品和银行解决结汇的依据。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允许证经管的商品,不管任何单元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置方式,按相关规定解决),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允许证;非外贸谋划单元或个人运往国际的货品,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允许证经管,代价在国民币1000元以上的,同等须申领出口允许证;属于个人随身佩戴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合乎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允许证。
当前,我国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允许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要紧口岸的特派员做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决策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经管部分,实行按商品、按区域分级发证办法。
解决申领出口允许证的基本程序是:
一、请求。即由申领单元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版面请求信件。
请求的内容包含:出口商品(货品)称号、规格、输往国别区域、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出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相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条约本来(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元凭主管部分(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分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印绶主管部分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国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古代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分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做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环境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解决相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环境的,还须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谋划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允许证时应提交主管部分批准建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开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谋划目次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允许证时,应提交相关部分关于项目条约的批件、开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决策等复印件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