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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假结婚方式办理京牌过户的人也有很多

发布时间:2020-11-12 18:46:46

通过假结婚方式办理京牌过户的人也有很多   

案例2:借名买车反悔 双方两次对簿公堂

  同样是因为“京牌”,李女士和戴先生也在海淀法院对簿公堂。被告李女士2010年从原告戴先生处购得京牌捷达轿车一辆,未过户,2014年12月,李女士打算更新车辆,但由于自己没有京牌指标,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李女士支付戴先生9000元继续使用原车手续,直到在北京摇号中签为止。随后,在戴先生的配合下,李女士更新了一辆20万左右的马自达轿车。  

  被告李女士丈夫 韩先生:如果说他想要回的话,我们双方就约定就以车的原价二十万零八百,返还给我,我把车所有的都给你,我们是这么约定的,他也签字了,一年多以后,他就开始跟我要车牌。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车牌所有人戴先生先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车牌,在被法院驳回后,戴先生又提诉讼,要求要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常晓明:因为就是认为车牌本身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而且车牌和车本身不能分离,所以不会单独判决去返还车牌,或者小客车指标本身,如果他要要求连着物(车)一起返还,就会出现本案中的这个问题,实际上物(车)的出资人或者物的一个归属可能并不是你,并不是登记的这个人。

  法院判决不一致 “借名买车”风险高

  对于这样的案件怎么判?记者查询发现,北京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相同。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尊重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号牌必须与车辆一致,车辆占有人不能由于出资而当然取得车辆所有权,故判决车辆及车牌号归还登记所有权人,也就是指标所有人。有的法院则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取得在《物权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在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实际出资并且占有使用的情况下,车辆的实质所有权应归其所有。

  购车指标并不是所有权的本身,不具有所有权性质,不能因不具备购车指标就剥夺其因买卖而取得的所有权,所以会判决车辆和号牌继续归买指标的人所有。但不管怎么判,由于车、牌分离,双方都面临一堆麻烦,只有协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记者查询发现,已有法院在作出判决后,依法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收回涉案小客车指标。因为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小客车指标确认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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