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的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提交。
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
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1. 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
2. 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
3.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
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1. 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 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2. 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 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 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处置方式等;底层资产涉及应收款及其收(受)益权的需提供资料证明该资产确系不良正常的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并购基金产品能正常备案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影视文化等均有大量通过备案的案例底层资产涉及不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