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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核准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2-03-19 14:39:21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总局可以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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