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架构搭建过程的关键点——境外部分
为了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同时废止了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称“75号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
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 新监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尺度及范围。由于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一直是国内民营企业境外 融资及海外红筹上市的热点和难点之一,37号文一经颁布就引起了业界的密切关注,其也势必对境内民营企业、海外 基金及中介机构有关的服务产生重要的影响。
境外部分
为何设置BVI
BVI作为创始股东的持股主体,股东用自己100%持有的BVI公司持有其在Cayman公司的股份,而非个人直接在开曼持股,若以后Cayman公司有分红或者出售股票所得收入,该项收入进入BVI公司而非个人,BVI免税且具保密性,股东避免了被立即征收个税,具有递延纳税或者可能免税的功能。除此之外,股东用BVI持有其在Cayman的股份,如今后其Cayman股权产生交易,用BVI来执行也更加方便。BVI作为持股主体还有其他方面的好处,不赘述。
Cayman的作用
全球比较知名的证券交易所,如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等,均接受开曼公司去上市。开曼公司法能够很好的满足交易所的要求,且在注册阶段,开曼对于股东的尽职 要求均比其他离岸司法管辖区严格。目前全球多数上市公司的上市主体均是开曼公司,包括全球著名的PE基金也都设立于开曼群岛。
为何设置香港
香港跟中国大陆有税收优惠政策,如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设置一层香港,未来大陆公司向股东分红等可能会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从具体注册操作层面讲,用香港作为股东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WFOE),需要对股东进行公证,而香港公司的公证费用和时间成本,均比对开曼进行公证节约很多。
另一种情况
我们偶尔还能看到BVI-Cayman-BVI-HK的控制结构,这层结构在Cayman和HK之间多了一层BVI,也是从税收和财务安排方面考虑。但好处并不特别明显,因此这个架构并不常见。这类结构多见于返程投资企业不仅在中国有业务,而在香港及全球均有业务经营或收入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税务安排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