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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哪些单位可以进行国企混改

发布时间:2023-05-23 14: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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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是以这样一种混改合作方式,为双方更好的发展提供一个契机,国企有资源有背景,民企要发展多元化经济,增加体量,为了达到双赢的目的,国家支持国企混改。

当前,央企混改工作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一是主业聚焦不够与产业重复建设问题并存。仍存在一家央企多个“主业”,主业不清晰,或者过多央企从事相同“主业”,不利于央企整体效率提升。产业重复是过度投资的结果,易导致大量资源低效能使用或浪费。二是授权央企自主经营还不充分。对央企授权经营过程中,虽然近些年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但仍然存在一些未下放央企权限,限制了央企混改过程中正常引入外部社会资本以及混改后新经营管理机制的灵活性。三是混改主体责权利仍然存在错配。混改主体往往是央企下级成员单位,有的是二级、三级公司,承担着混改实际工作,但相对激励机制较弱,而混改又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央企集团总部决策,因而造成了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利益主体经常出现不同程度错配。

随着央企混改工作向纵深方向进行,央企应在推动混改企业在引资本的基础上转换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积极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增。

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通过“央企品牌+民企机制”的合力,实现“1+1>2”效果。但是在混改之初,常常有国有股东担心稍有不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民营股东担心国资监管“一把尺子量到底”、企业活力丧失。

对于这种双方“不敢混”的顾虑,国投经过3年的探索实践,建立了一套差异化管控制度体系,做到了既“管好”又“放活”,有效促进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国投加快实现转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机制支撑。

一方面,维护自主决策,给民营股东吃下“定心丸”。在制度规定和协议章程约定中,给予混改企业更多管理自主权。实施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避免行政化指令,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管理,实现机制融合。针对有利于合规经营、规范管理的事项,推动试点企业积极借鉴通过长期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国资监管做法。注重事前沟通,让企业从“要我改”到“我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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