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要补缴吗?
我们都知道,2013年我国公司法出台一项政策,规定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也就是说在公司注册初期,股东不用实际缴纳认购的股权,而是在认缴期限内补足出资即可。对于认缴期限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最长的以30年为期限。
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权为责任上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其责任上限。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股东在公司注销前都没有对其认购股权进行实缴,那么公司在注销时还需要补缴吗?
首先我们来看两种情况:
一、公司注销时,认缴期限未到。也就是公司注销时间早于认缴到期时间。
1.认缴未缴的出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是股东的“债务期权”。比如,A认购甲公司30%的股权,认缴出资300万元,认缴期限10年。那么在这期间,因为公司经营而导致的欠款,A有责任承担最高300万元的债务。
2.认缴未缴的出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未是股东的“财产期权”。未缴出资实际是股东欠公司的资产,在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理应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清算分配。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未出资的注册资本作为“债务期权”还是“财产期权”,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时都要补齐出资,补齐的出资或者用来清偿对外债务,或者在清偿完对外债务还有盈余时作为公司资产进行分配。
二、公司注销时,认缴期限已到。也就是认缴到期时间早于公司注销时间。
不论公司是否要注销,只要认缴期限已到而股东未出资就属于违约。如果这种情况下,公司又对外有债务,那么债权人有向应缴未缴的股东追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应缴未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逃费债务,恶意注销公司可以有效避免债务吗?
有些公司经营者和股东聪明反被聪明误,在公司有对外债务的时候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逃费债务。殊不知,恶意注销公司逃费债务虽但行不通,反而会加剧股东承担债务的上限。如果公司注销了,那么公司法设定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屏障将随之消失,也就是说公司注销后,股东需要对公司欠下的债务承担更大的范围,甚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