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宣汉县**加油站(其他信息略)
2019年3月4日,宣汉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宣汉县**镇1村3组的宣汉县**加油站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7227348****;投资人:邓**;经营范围:成品油销售,柴油、润滑油零售,预包装食品、卷烟零售。在该加油站加油机、办公场所、收费处及加油站建筑物上均标注有“中海石油”字样和“中海石油”标识,据投资人邓**介绍该加油站经升级改造后于2018年11月28日重新开始从事经营活动至今。2019年3月4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指派胡*、杜*二同志负责调查。
经查明:2005年9月21日宣汉县**加油站在宣汉县**镇一村三社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7348*****;投资人:邓**;企业名称:宣汉县**加油站;经营范围: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预包装食品、卷烟零售。2018年7月该加油站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过程中在加油机、办公室收费处、加油站建筑物上方均标注“中海石油”字样和“中海石油标志(标识)”,2018年11月该改造后重新进行经营活动。至2019年3月4日我局查获时止,该在经营活动中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宣汉县**加油站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事实;
证据二:对宣汉县**加油站投资人邓**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事实;
证据三、投资人邓**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邓**的身份;
证据四:企业登记信息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擅自改变企业登记名称的事实;
当事人宣汉县**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二项“(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性质属违法。
2019年4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宣市监行告字﹝2019﹞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主动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二项“(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2、罚款4000.00元(肆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地址:宣汉县东乡镇南街15号,账号:510017562360500936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