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经营的核心宗旨是为了金融 资产便利企业进一步融 资,根据资产类型具体来看,金交所主要有以下交易类型:第一类是基础资产挂牌转让交易,直接对不良金融 资产、金融国有 资产、私 募份额、信托受益权、委托债 权、应收账款等金融 资产进行挂牌转让交易。第二 类是对资产收益权进行结构化产品设计,机构基于持有的基础资产未来产生一定现金流而发行产品,对各种存量金融 资产以应收账款收益权(长租公寓等)、小贷资产收益权(信用借款、消费信 贷等)、融 资租赁收益权(车辆以租代 购、车辆融 资租赁、售后回租等)、商业票 据收益权(基于真实贸易开具的银行承 兑汇票)、正向保理收益权、反向保理收益权、购房尾款收益权、贸易资产收益权、项目预计回款等各种存量资产进行结构设计以便盘活,同时达到资产出表的效果。
金交所挂牌交易参与各方主体
一般认为定向债务融资交易作为直融类业务,真正发生核心交易的主体为融资方与资金方,即挂牌方与认购方。而其余各方主体,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会参与交易。
(一)挂牌方
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二)认购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
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
根据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净值或或存款余额要求。
2、机构投资者
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18年11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担保方(若有)
一旦挂牌方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时间出现缺口,则由担保方对该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义务。
担保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四)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一般由挂牌方聘请,代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成为抵质押权人;并在同时监管产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当发生兑付逾期或预期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将代认购者进行追索,要求挂牌方补充担保等。
在投资者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会包含要求投资者认可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办理上述事项的条款,否则不可认购该产品。在定融计划中,管理人角色不同于资管中管理人定位。
(五)承销商
承销商一般由挂牌方聘请,负责按发行条件为挂牌方的代理去推销产品。挂牌方会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满后即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承诺包销的义务。
实践中,承销商往往与受托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多为地方一些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负责为挂牌方开拓资金端,募集资金。
(六)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一般由挂牌方聘请,是产品交易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监管银行会同挂牌方、受托管理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资金流转、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实践中,不同于银行托管业务,多数银行监管为形式监管,即仅根据经受托管理人复核后的划款指令,即可进行资金划转。
资产托管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消耗资本也不占用风险资本,包括受托和保管两重责任。
定融产品中,银行监管的权限及职责远未达到托管的要求,因而银行对定融产品交易资金结算业务通常不收费、或收费很低。
(七)金交所
金交所会为定融产品提供信息登记备案、产品挂牌展示、资料档案归集、数据支持以及根据约定决定是否为产品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场内交易)。
伴随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以下简称“2号文”)和《关于三年攻坚战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清整办函〔201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的出台,以防范金融风险为目的,针对地方交易场所的一轮清理整顿,一是严格批设新的地方交易场所,约束了可能的牌照;二是业务严监管,挤掉了违规模式的生存空间;三是大浪淘沙后的生存者,更为谨慎合规,业务规范程度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夯实,渐具“发展拥抱监管,监管保障发展”的良性发展趋势。而其中涉及金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规定尤为瞩目。本文将对去年下发的2号文和近期出台的35号文中关于金交所的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