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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金交所资产转让挂牌后发布定融计划

发布时间:2020-05-19 10:40:01

定融产品融 资资金路径一般为认购方-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账户)-认购方,不经过金交所账户,属于场交易。2018年1月6日,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 款管理办法》,基本堵死了资管产品和低成本获得资金的企业投资非标的途径,但市场上的融 资需求并未因此减少,目前市场上很多融 资方及金 融机构纷纷涌向各大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各类固定收益类直接融 资产品,如“定向融 资计划”等。金交所定融产品:金融交易所一般由省 批准设立,受地方金融办监管,各省市对金交所均出具了相对业务管理办法,金交所自身也设有相应管理规则,金交所为定向融 资的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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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定向融资交易参与各方主体

一般认为定向债务融资交易作为直融类业务,真正发生核心交易的主体为融资方与资金方,即挂牌方与认购方。而其余各方主体,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会参与交易。

(一)挂牌方

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二)认购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根据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净值或存款余额要求。

2、机构投资者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18年11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担保方(若有)

一旦挂牌方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时间出现缺口,则由担保方对该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义务。担保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四)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一般由挂牌方聘请,代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成为抵质押权人;并在同时监管产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当发生兑付逾期或预期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将代认购者进行追索,要求挂牌方补充担保等。在投资者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会包含要求投资者认可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办理上述事项的条款,否则不可认购该产品。在定融计划中,管理人角色不同于资管中管理人定位。

(五)承销商

承销商一般由挂牌方聘请,负责按发行条件为挂牌方的代理去推销产品。挂牌方会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满后即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承诺包销的义务。实践中,承销商往往与受托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多为地方一些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负责为挂牌方开拓资金端,募集资金。

(六)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一般由挂牌方聘请,是产品交易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监管银行会同挂牌方、受托管理人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对资金流转、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实践中,不同于银行托管业务,多数银行监管为形式监管,即仅根据经受托管理人复核后的划款指令,即可进行资金划转。资产托管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消耗资本也不占用风险资本,包括受托和保管两重责任。定融产品中,银行监管的权限及职责远未达到托管的要求,因而银行对定融产品交易资金结算业务通常不收费、或收费很低。

(七)金交所

金交所会为定融产品提供信息登记备案、产品挂牌展示、资料档案归集、数据支持以及根据约定决定是否为产品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场内交易)。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国内共有54家金融 资产交易场所。其中,按注 册资本最低要求来分,金融 资产交易所(注册 资本至少1亿元)有9家,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注册 资本至少5000万元)有39家;互联网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有6家。 目前基本上每个省至少有一个金交所,而经济发达地区甚至是一省多个、一地多个, 比如江苏省就有4家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 江苏省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无锡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苏州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镇江金融 资产交易中心。 金交所由于受当地政 府监管,产品的合规性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定性,这为金交所的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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