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相关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04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121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修订后为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1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公司违法对外担保的形式
从审判实践中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分析总结,根据是否经过机关决议的标准,违规或违反程序对外进行担保的形式主要有:
1.未经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实施的担保行为;
2.未经决议,公司的非法定代表人以公章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3.尽管事实上未经决议,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向被担保人提供了虚假的决议;
4.虽经决议,但决议事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机关、议事规则或关于限额的规定。
公司违法对外担保的裁判规则
依据违法担保行为的相对人是否具有善意,结合实践中法官的裁判案例,公司担保的效力判断应遵循如下规则:
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适当的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如果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对公司章程、决议、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进行了合理的形式审查,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对相对人主张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对外提供担保,如果不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且公司不予追认的,对相对人主张行为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于缔约时知道担保行为未经适当决议的除外。
同时,对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的情形,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涉及。但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精神,应当认为一人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因此,如果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了担保,该担保行为对公司不生效力。对于一人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可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判断。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人公司的章程中未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机关的情况,对此应当认定为公司股东并未授权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决定,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对外担保的行为对公司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