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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容诊所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0-07-24 15:30:11

申请美容诊所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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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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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业人员资格:

(一)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三)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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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工作程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受理范围

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门诊部(含专科门诊部)。

三、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程序

1、到拟开办地的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

2、区卫生局受理后,25日内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并交一份申报材料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

3、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30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四、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者,应根据《医疗机构(门诊部)准入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

六、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对相关执业人员进行有关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验收合格的机构,由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验收合格的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市卫生局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机构及时通知区卫生局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区卫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4.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5、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8、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9、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技工作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执业医师已注册的需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中未注册的外地医师需提供对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二年未注册的需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需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需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

10、仪器、设备清单;消毒供应室和放射科(X光室)的合格证明;

11、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回执;

12、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注:所提交的材料须用A4纸电脑打印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一式一份。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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