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卫健委公开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其中一句尤为引人关注:医疗机构应当将外配处方统一纳入本院药事管理范围,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程序,由临床科室申请、药事与医务等管理部门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最终审批,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
这意味着,院外处方管理开始全面“院内化”,院外处方以后要有进院的门槛了,以下为主要内容:
一、外配处方管理“院内化”
医疗机构需将外配处方纳入药事管理范围,经过临床科室申请、药事与医务管理部门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最终审批,并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二、外配处方情形
明确了三种可外流的处方情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本机构未配备的药品;患者主动要求到机构外购买药品;医师为门(急)诊或住院患者开具已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但本机构暂未配备的药品。所有外配处方都要纳入目录管理,未纳入的药品需建立严格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并进行全流程监管。
三、信息化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在HIS系统加入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定期更新,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所有外配处方应统一使用HIS系统或集成至HIS系统开具,并经具有审方资质的药师审核。
四、医师责任与告知义务
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前应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解释政策要求,并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五、监管与规范
1.山东卫健委将出台外配处方统一格式,加强处方监管。
2.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简便、适当的原则。
3.严禁为住院患者开具本机构已有同类或药理作用相似且能正常供应的非临床必需药品的外配处方。
4.外配处方应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制度,不得推荐具体企业的药品,不得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5.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处方使用监测、评价、预警、干预机制,定期进行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将外配处方点评纳入医院处方点评范围。
六、多地整治违规外配处方
浙江、四川、北京、重庆、广东、山西、黑龙江、青海等省份已就公立医院外购药物的管理进行规范和整治,重点打击处方不规范、医生与药店之间存在利益联系等行为。多地布局医疗、医保和零售药店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店消费信息的三方共享,使处方流、资金流、信息流全面暴露在“阳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