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依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的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中的诊所和口腔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中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诊所备案信息表;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诊所规章制度; 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