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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转让事项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4-07-04 11:49:42

医疗机构变更事项主要涉及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发生变更时,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变更事项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首先,医疗机构需要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不同类型的变更事项,还需要提供额外的文件。例如,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批准文件或证明;变更地址时,需提供地址名称变更证明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需提交任免文件和任职证明。

 

在办理变更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注意如实提交有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所有申请材料需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和装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此外,医疗机构变更事项还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变更事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机构名称、地址、代表人、服务内容等。在变更过程中,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所需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合规的变更流程,医疗机构可以更好地适应发展需求,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转让变更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网上填写并打印);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的说明;

(四)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名称:

提供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凭证;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文件(见附件2);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见附件3)。

 

3.变更注册资金:

资产变更的凭证(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4.变更诊疗科目:

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

 

5.变更床位(牙椅)数:

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总床位达500张(含)以上的,在增加床位数量前应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床位(牙椅)的应首先提交申请变更床位(牙椅)的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床位(牙椅)的理由、变更后的床位(牙椅)数量和用途、医疗机构近三年工作量及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等工作效率指标、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场地和设备配备等);

2)增加床位(牙椅)时涉及医疗机构改建、扩建项目的,还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6.变更医疗机构地址

1)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的材料。

2)因迁址、新增执业地址申请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地址的理由、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置等内容);②新址房屋土地使用的凭证(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凭证和协议等);

3)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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