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年近九旬的患者张静华因发热到邯郸市第一医院老年病二科住院治疗,诊断为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等症状,此后转入该院呼吸二科。
当年7月3日,张静华出现“心动过速”等症状,呼吸二科医护人员为其使用有创呼吸机。
“管子从我妈的鼻腔插到肺里面,外面接个呼吸机呼哧呼哧的,代替人的肺。”张静华的儿子孙树森称,上呼吸机当天,他母亲的血氧饱和度多次检测为96%至99%,并未出现呼吸衰竭,不明白医院为何使用“有创”呼吸机。
邯郸市第一医院呼吸二科主任郭瑞霞解释称,当时张静华老人身体状况很差、肺部感染严重、存在低氧,医护人员结合她状态不佳、营养不良等综合因素,才上了呼吸机,“他(家属)可能会说各项指标都正常,但包括她一些影像的检查,包括我们的护理记录当中,都显示她有血氧下降,这样我们才采用插管上呼吸机。”
据孙树森介绍,他母亲上呼吸机两三天后,由于难以忍受噪音,便拽掉了呼吸机。此后10天的5次痰液检查,均未发现真菌感染。
当年7月15日,张静华的血氧饱和度显示正常——多次检测为96%至99%,但医护人员再次对她“经鼻气管插管,接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
张静华使用呼吸机治疗一个多月,肺部陆续感染曲霉菌、鲍曼不动杆菌等多重耐药病菌,诊断为Ⅱ型呼吸衰竭、感染中毒性休克等,因病情加剧转至重症医学科,5天后死亡。
2023年7月,孙树森向法院起诉邯郸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指出:邯郸市第一医院对张静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静华长时间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
2023年9月,丛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原告损失70%,判其赔偿2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
当年12月,邯郸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
2024年7月29日,邯郸市卫健委对郭瑞霞、闫秀萍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过错与患者长时间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该委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二人的医师执业证书。
控告人孙树森认为,涉事医生的行为还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8月3日,孙树森报称的张静华医疗事故罪案属地公安机关已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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