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指的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组织性的个人、企业或者是社会团体,利用自己的力量筹集各方面的资金等无偿帮助一些弱势群体所成立的慈善机构,统一称作为慈善基金会。
成立慈善基金会的流程及条件:所需文件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成立慈善基金会最基本的条件如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基金会名称限定如下: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
慈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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