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3 0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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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

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现实中这样的情况你有遇到吗?

开了一张发票给客户,对方会计竟然给退回来了,理由居然是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到底可不可以是同一个人吗?税务局答复如下: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补充:税法上没有规定不能是同一个人,会计制度严格来说,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所以,实务中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是同一个人也“没事”。

说到这了,今天就借此引申说一下关于发票底部几个栏次「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02发票底部几个栏次

「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

到底要怎么填?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电子」,票面下方都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这三个栏次。

不知道几个栏次最初是为什么要设置,我看到其实很多其他发票种类并没有如此复杂的设置。

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仅仅有一个收款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只有一个开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额发票,这些都是没有的。

专票等为什么要设置这几个栏次?我估计可能是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找的灵感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核算中记账凭证都需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本来这是好事,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就是因为这几个栏次,延伸出了不知道多少的问题,一个很简单的实务问题被解读的越来越复杂化,最后让一些纳税人无所适从,甚至让会计为难会计的行为越来越多。

03我们来看看到底

有哪些问题被提出

1、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吗?

2、开票人、复核必须不是同一个人吗?

3、开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员吗?

4、开票人、复核、收款人都是一个人合规吗?

那提出这些问题的会计们到底在担心什么?

核算不合规?我想当然不是这个。

记账、复核、收款,岗位分离是内控管理,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是说你名字打的怎样就能定的。发票对于核算来是原始凭证的一部分,在报销流程上我们还有很多内控管理手段,比如签字审批流程、预算管理制度。每个企业具体规定也不一样,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做就行了,控制好了风险,审计绝对也不会因为这个问题找茬。

问过很多会计,他们之所以问这么多问题,其实唯一担心的就是税务不认账,说你的发票开具不合规。不准你抵扣,不准你税前扣除。

继续问他们,什么情况税务会认为你开具的不合规。

他们答,如果不填写全,填写成管理员,或者说开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等情况都不合规。

理由呢?

所有的理由都指向两个文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156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而且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应该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有,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规定。

04小结

这个规定一出感觉很有道理,确实,项目齐全,你发票有这些项目就必须给我填全,不然就是不合规。

但是对此,可以再多思考一下。

发票开具肯定需要项目齐全。但是这个项目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基本内容,开具时候需要开全,至于复核、收款,办法并没有规定,哪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相同,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

这个大家应该都是想得明白的吧。

所以,总的来说,这个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它其实并没有那么死板的规定,包括发票开具的其他地方也是一样。

我们不管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发票,最重要前提还是要真实,和真实业务相符,假如你真实的开票人就叫管理员,那你开管理员又有什么问题呢?

过分的纠结于这个问题,庸人自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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