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疑难外资核名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为了方便全国企业的名称核准,现设代理业务如下: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如:大地广告有限公司。
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如:中石化投资有限公司。
4,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如:国能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5,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包括企业集团)。由企业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意见书,我公司代理报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如:大地集团。
6,预核名后变更(调整)已核准信息内容。特别代理!。
7,企业公司(名称)查询。核名前的查询(非必要);对怀疑企业查询真假。
9,重新核准企业名称。
10,企业名称中间加“国际”字样名称核准。如大地国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11,企业名称中间加“(中国)”字样名称核准。如苹果(中国)服装有限公司[限外资]。
12,企业名称预先加急核准!解决锁定核名!
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范围:
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
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
二、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
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
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
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
3、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
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国家工商总局疑难外资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