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是我们在进军国际时都会进行申请的,但是在申请时,有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我们都不甚了解。为此,希望能为各位申请马德里商标带来一点帮助。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
2 、申请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 、不予受理的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
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 、马德里体系的好处
(1)取得国际注册,便无需再向每个相关国家分别提交国家申请,缴纳不同的(甚至更高)规费,只需通过本国商标局以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向国际局提交一项申请,并缴纳一套规费即可。
(2)维持、续展、转让或其他商标变更,也只需通过单一的程序步骤进行登记,便可对所有被指定的缔约方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