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增加科室流程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红色公章)
(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八)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特殊医疗项目(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放射诊疗科目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时,应同时报送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日期与医务人员注册或变更日期应当一致
医疗机构增加科室申请操作流程: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或补正后受理)——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审定——核发
一、受理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人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后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时限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和审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复审人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签署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制证、核发
工作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归档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处室(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文书(含:“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并送交受理室,办理签收手续。相关申请材料及流程表由审核处室或单位负责存档。
(2)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向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书,复印一份许可文书存档并登记造册。时限:批准之日起10日内
六、办理机构 监督机构 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市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