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资并购存在诸多限制
一、条件:
外资并购这种投资方式在中国的顺利开展是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的。如缺乏必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必然给外资并购行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很多可以为外资并购非上市公司所香港四号金融牌照办理适用。
二、要求:但是,这些现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仅名目繁多位阶不同,条文本身规定模糊,而且可能缺乏透明度,再加上可能存在的国家经济安全担忧因素的干扰,上述种种情况导致外资在中国并购非上市公司时香港四号金融牌照办理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第三,竞争无序,市场混乱各自为政的情况突出。
第一,产业准入问题。2006年8月8日,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并购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香港四号金融牌照办理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三、费用: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最新修订),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