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牌照(PI)向涉及支付基础设施服务、个人之间的支付服务、信用卡与借记卡交易、销售场所的货币自动兑换、电子礼品券等业务的机构颁发。2009年卢森堡顺应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11月正式颁行的《支付服务指令》(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以下简称PSD)要求修订法规,设立“PI”及“电子货币机构(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或EMI)”两种牌照对相关机构实施监管;而PSD被认为是欧盟建立欧洲单一支付市场(ESPA)的基石之一。
卢森堡的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受修订的2009年11月10日法律(“ PSL”)的约束,该法律是2007年11月13日针对内部支付服务的指令2007/64 / EC进行转换的结果市场,以及2009年9月16日发布的2009/110 / EC关于接受,追求和审慎监管电子货币机构业务的信息。自2007年以来,金融服务数字化的许多变化导致需要对初始指令进行更新。第二个支付服务指令(PSD2)旨在解决现代第一个指令的缺点。
从2018年起,PSD2将影响PI和EMI。PSD2将引入两个新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支付启动服务提供商(PISP)和帐户信息服务提供商(AISP)。
电子货币机构(EMI)和支付机构(PI)在使跨EEA和单一欧洲支付区(SEPA)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成为可能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随着企业和消费者越来越依赖电子支付,电子支付市场正在快速增长。此类服务的提供受欧盟指令的监管,并由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执行。
付款机构(数字货币)
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可以从向客户(例如,为服务行业)提供支付基础设施到实现个人之间支付的服务不等。它还包括在国内和国际上促进安全的信用卡和借记卡交易。其他服务包括销售网点的自动货币转换,电子礼品代币或充值券的处理以及为手机预付费卡充值。
电子货币机构(线上银行)
电子货币机构是发行电子货币或“电子货币”的机构,其是代表对发行人的债权的货币价值,其为:
1.以电子格式存储(包括在磁性媒体上),
2.以汇款为目的而发行的款项
3.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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