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书越南大使馆认证该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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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riage certificate Vietnam embassy certification how to deal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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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应中国公民的申请,为男女双方均居住在当地的中国公民办理领事婚姻登记。根据2015、2016、2017年《中国外交》记载,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领事婚姻登记数量均为1万余对。本文主要基于1982年《国际私法基础》、1991年《新中国领事实践》及2014年《中国领事工作》等相关资料记载,讲述“领事婚姻”称谓在新中国的由来故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领事婚姻”登记先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本着“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另起炉灶”“一边倒”的外交方针政策,中外领事关系有待重新建立。在这种情形下,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自195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尚无领事婚姻的相关规定。此时,《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正在酝酿之中,新中国也未同外国缔结任何双边领事条约。尽管如此,海外华侨却热切期待领取新中国颁发的结婚证书。可以说,海外华侨对祖国的这种情怀,促成了新中国“领事婚姻”制度的萌芽。而率先为华侨办理领事婚姻登记的是中国驻缅甸使馆。
1955年初外交部设立领事司之前,领事工作主要由办公厅护照科、交际科及苏联东欧司、亚洲司、西欧非洲司、美洲澳洲司等4个地区司共同承担。护照科负责护照和货单签证业务;交际科负责外国在华领事机构设立及相关人员管理工作;地区司负责指导中国驻该地区各国使领馆(团)的华侨权益保护等事务,同时,处理该地区各国驻华使馆(团)有关领事等交涉事项。
1951年初,“护照科”升格为“签证处”。同年年底,中国驻缅甸使馆向外交部反映当地华侨要求申办结婚登记:“此间华侨结婚习惯,一向极其铺张浪费,一般贫苦侨民苦于无法负担,又不能不循社会之风俗习惯,因此,有的为结婚负债累累,有的则根本无法结婚。有些侨民为了提倡节约费用,简化结婚仪式,要求领事部予以办理结婚登记,一方面可节省费用,另一方面取得我政府驻外机关合法手续……经考虑后认为如予办理与当地法律并无抵触,亦符合我国新婚姻法之原则……至于办理结婚登记是有意义的,第一可以借此联系群众,宣传新婚姻法,第二可以转变铺张浪费的风气,对贫苦侨民甚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