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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交接资料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30 15:55:44

作者:王潘锋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全体业主依法有权通过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业主大会的决议依法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将物业管理资料交接给小区业委会。具体交接哪些资料,法律如何规定的,我们进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如下:

 

一、《物权法》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三、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相关资料,并同时移交业主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资料。

 

第七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

 

(一)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结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余;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四、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被依法吊销,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未获批准的;

 

(四)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决定是否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至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物业服务合同遗留的纠纷等有关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除由区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外,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物业管理协会给予公开谴责的制裁;因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导致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物业服务企业在依法被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应依法及时的与业委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和资料的交接,同时不能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至于该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退出后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不得影响新的物业服务机构的进驻和工作,也不得拒不退出影响小区业主及业委会的生活和稳定,否则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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