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4、毕业证书原件;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小编提醒您公证处公证对资料的审查是及其严谨的,那么办理毕业证公证需要审查哪些资料呢?
1、核实申请人的户口簿学历栏登记的学历是否与申请人的真实学历相符;
2、如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已丢失需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并由申请人的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核对当事人的毕业证书上当事人信息,比如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如果当事人的名字已变更、公证书需表述当事人的现在的姓名并注明曾用名;如果出生日期不符合、让当事人回原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或者让当事人另外办理一份声明书,声明其出生日期不符的原因;
4、如果当事人的毕业院校已经更名或是并入其他学校,公证书上的发证机关仍为原学校,但可以注明学校的现在名称。
5、如果当事人的毕业证书实际的颁发时间早于毕业证书上记载的发证时间,应注意公证书的出证日期不能早于毕业证书的发证时间。
办理毕业证公证的特殊情形
1、公证处不宜为当事人出具在党校学习的学历证明。在办理此类学历公证时,可由当事人与其所在地相应的学校协商,如该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为其出具同等学历证明,可予以证明。
2、境外学历间接公证:公民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公证处不宜办理实体性公证,可应当事人的要求,办理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即可以适用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3、申请人提供的毕业证书如系自考取得,发证机关一般写自考办或自考办和主考学校一同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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