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出生证明办理。目前在医院出生的小孩都有医学出生证明,父母只需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派出所开一个户籍证明。就可以向公证处提交申请了,当然这也可以在公证过程中办理。
2、无医学出生证明的情况。如果不是在医院出生或者医学出生证明丢失,收集好相关的材料之后,也可以办理出生公证。(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小孩的身份证明,遗失的可以补办,非意愿出生的可以由人证和村委、派出所开出证明。公证时,工作人员会提示。
3、出生公证。取得公证所需材料,就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提交公证申请。一般是在户籍地公证处办理,办理的时候要注意对方是否符合条件且有能力办。符合条件的,公证机关会出具公证书。
4、国内及领事认证。如果用于出国的出生公证需要双认证,首先将公证书送当地外事办,有他们盖章确认公证的真实有效性。而一般地区,需要省一级外事办处理,由外事办认证完毕之后,将公证书再提交给该国驻中国的使领馆,由他们签字、盖章确认。整个公证、认证就办理完毕了。
5、机构办理。认证可以由他人代办,如果认为程序比较麻烦,自己没有功夫跑,可以选择一些社会机构办理。选择时,注意对方资质和口碑。
在涉外公证中,出生公证是申办频率较高的公证之一,主要用于出国旅游、办理移民、留学、工作等。通常有两种不同公证形式,出生公证和出生证公证,一字之差,截然不同,通常要根据公证书使用目的地国家的要求要办理。
出生公证和出生证公证区别:
出生公证是实体公证,直接证明申请人何时何地出生,并注明生父母的情况;而出生证公证是对出生证进行公证,公证书中会有出生证的复印件和翻译件。
办理出生公证的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