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先将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的材料一式四份报所辖当地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资料提交环境保护局审批。
2、受理
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