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区环保分局经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⑦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