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蕞大的医疗机构转让收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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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院求购 深圳医院有转让的吗
标的要求:全资或控股收购深圳及周边地区的综合医院、要求:100张床以上,有医保,5000-20000平米
拟控股收购框架要求:
1.二级以上综合或专科医院。床位数希望100张以上;面积在5000-20000平米。
2.营利性,股权关系清晰;
3.有医保,且资质证照齐全;
4深圳区域优先;其它周边地区等也考虑;
5.物业产权清晰,无纠纷。如为租赁物业,房租合理,且可稳定租赁,有大产权。
我公司专业办理医院转让,医院收购,医院出售等服务性事务,有这方面业务需求的请联系我,把需求信息尽量详细点发给我们,我们帮你物色医疗机构。
如果有医院要转让的,请把医院具体地址,楼层,面积,科室等等信息告诉我们,并附上一些内外部的图片,交给我们来帮你处理转证,速度快,效果高。
一线城市及辐射区域
北京、上海(周边苏州、无锡、宁波)、广州(周边珠海、佛山、中山)、深圳(周边东莞、惠州)
强二线城市
西安、郑州、南京、杭州、合肥、成都、重庆、武汉、长沙、天津
深圳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1、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换证应同时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3、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书复印件;
4、科室设置平面图;
5、执业人员: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药剂人员、检验人员、医技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规范记录本。
如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申办对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个人。 办理各医疗(个体)深圳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条件:
(1)符合自治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当地户口。
(4)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
(5)取得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
(6)取得本省区医师职称,并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人员。
(7)区外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现从事的诊疗活动必须与医师职称专业相同(单科)。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理条件
已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下任一执业登记事项变更,应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地址;2)类别;3)级别;4)服务对象;5)诊疗科目;6)床位(牙椅、血液透析床)数;7)名称;8)医疗机构负责人;9)注册资金(资本)(仅适用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委托深圳市实施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深圳设置独资医院、诊所的执业登记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审批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对应变更事项所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1)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决议等);
2.变更地址:
(1)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街道名或门牌号改变的,出具街道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2)迁址、增设执业地址的,应按照条例规定办理设置申请、执业登记。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除外)、主要负责人:
(1)新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2)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历表;
(3)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4)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免职证明文件,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
4.变更诊疗科目:
(1)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2)新增科室工作制度、职责原件;
(3)新增科室仪器设备名录原件;
(4)新增科室人员(执业医师、护士)名录;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书》复印件
5.变更床位(牙椅):
(1)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和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分布说明;
(2)医疗机构人员(医、护、技)名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3)重要仪器、设备名录;
(4)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
(5)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须改造,并报污水处理设计方案和设计公司与施工公司资质);
(6)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原供应室处置能力不足须改造,或提供外包协议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增加编制床位信息登记表》;
(8)减少床位数,提交减少床位数的文件以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分布说明原件。
6.变更注册资金:医疗机构近期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证明材料(原件)。
7.变更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除外):
(1)设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所有制形式变更的批文原件(凡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资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撤消或注销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时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8.变更服务对象:医疗机构设置单位出具的变更服务对象文件。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医疗机构办事人员应提供介绍信或委托书(包含: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办理事项等内容)。所需表格下载地址见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