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提供者所需资质
(一)美容医疗机构及医院增设医疗美容科室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设置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范围。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医疗美容的从业人员
1.主诊医师
(1)具有医师职业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①美容外科项目:六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②美容牙科项目:五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③美容中医科、美容皮肤科项目:分别具有三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者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一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3.护理人员
(1)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国内蕞大的医疗机构转让平台
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