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事故注意事项
(一)规则适用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二)复制、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
当医疗损害发生后,为防止医方利用其管理优势篡改病历、毁灭证据,患方应当及时进行病历的复制、封存工作。
1.病历封存前必须复印备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2.病历封存须写明具体时间
若医方因手术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可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补记。
3.病历复印件须完整封存
在诉讼实践中,复印的病历出问题的几率更高一些。所以,医院复印病历时需要注意:其一,凡是有字的内容都要复印,包括病历的背面。其二,复印的内容一定要清楚。其三,应由医务科工作人员完成,不能由护理员或护工去复印。
4.医疗机构不得单独启封病历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三)医疗鉴定的实施
医疗行为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无法利用常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因此医疗鉴定的结果作为法官审判时的重要认定依据,对审判的结果具有重大影响。我国主要的医疗鉴定主要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程序,鉴定完成后开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主要鉴定内容为医方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1)启动方式:①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2)鉴定主体: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3)救济方式: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完成后开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主要鉴定内容为医疗损害行为各方的责任承担比例。
(1)启动方式:由医患双方共同确定或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并由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主体:具备鉴定委托事项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3)救济措施: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四)患者所受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特殊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