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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账报税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9-02-20 19:31:54

 一、应需求留意的问题有:

1、本公司与代账报税公司会计交接的人需求懂点会计学问,知道提供什么单据或者发票给对方做账,必需核对清楚才交代对方做账;

2、发票章、财务章需求公司自己保管,一切触及盖章的需求本公司的人盖,可以避免给到代账报税的会计;

3、每月恳求代账报税的会计提供月财务报表、报税的一切申报表;

4、在签署合同时:要注明相关的条款,比如在税务上呈现问题,有对方承担相应义务,即明白双方的义务,合同条款中有关这种义务界定和处置方法。

5、在取票时:本公司与代账报税公司会计交接的人需懂相应的会计学问,知道提供什么单据或者发票给对方做账,必需核对清楚才交代对方做账;

6、在做账时:能否有审核会计对记账会计做、帐结果中止审核;

7、在报税时:发票章、财务章需求公司自己保管,一切触及盖章的需求本公司的人盖,可以避免给到代账报税的会计;

8、在回访时:每月恳求代账报税的会计提供月财务报表、报税的一切申报表;

9、及时了解税务最新的各项政策、通知。

二、是需求提供的报表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记账报税是一个公司成立之后必需求做的一个事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则,从公司成立15个工作日起,公司必需每月向税局申报公司运营情况;一切的公司不管能否盈利、有没有业务发作,哪怕没有收入也要做零申报,并且根据公司税务及运营情况树立自己的记账凭证。

拜托人拜托代账报税机构代账报税,应当在互相协商的根底上,订立书面拜托合同。拜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则的根本条款外,应当明白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材料真实性、完好性各自应当承当的义务;

(二)会计材料传送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请求及相应的义务;

(五)终止拜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请代账报税公司会计报税,需求查看记账公司的停业执照,记帐答应证书,办公环境,公司人员,硬件设备,帐总担任人的资质等几个方面。

1. 查看停业执照。正轨注册的公司都有工商局颁发的停业执照,假如连停业执照都没有,那么肯定是不能信任的。

2. 查看记帐答应证书。普通的纯记帐业务的公司都要有财政局颁发的记帐资历答应证书”!例外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咨询公司自身曾经有记帐资历,所以没有记帐资历答应证书

3. 查看办公环境。正轨的记帐公司都有本人买下或租用的固定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假如没有办公场地,这样的公司业是不能信任的。

4. 查看公司人员。纯记帐业务的公司普通范围都不大,人员不多,但是最少的工作人员是应该具备的,如经理(普通是公司一切者)、外勤(担任取送材料)、记帐会计(做帐)、审核会计(审核)等。

5. 查看硬件设备。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深化开展,根本上电脑做帐曾经取代了手工做帐!所以普通的记帐公司应该有特地用于做帐的电脑,并装置了相应的财务软件,装备打印机、读卡器等相关设备!有些地域公司的电脑应该能接入互联网,以便停止网上报税等业务

6. 查看做帐总担任人的资质。普通来说,做帐会计只需是财会相关专业即可,经历和学历业有一定影响,但主要是个人才能!而担任最后把关的总担任人普通请求比拟高,普通有多年行业经历的会计师以至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熟习各个行业,避免为企业做错帐。

1)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不时完善,政府将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对会计效劳的行政干预,我国会计效劳市场将从行政细分过渡到市场细分,市场竞争从无序状态过渡到有序状态,市场集中度将逐渐进步,范围化运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公司也将应运而生。

2)在我国很多城市,比方上海,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和进步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曾经开端采用财政为企业购置代账报税效劳的方式。有的大型企业集团,也为各地分公司购置各地的代账报税效劳。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账报税机构的管理,规范代账报税业务,促进代账报税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账报税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账报税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账报税机构办理代账报税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账报税机构是指从事代账报税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账报税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账报税是指代账报税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账报税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账报税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账报税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账报税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账报税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账报税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账报税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 主管代账报税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代账报税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账报税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账报税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账报税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账报税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账报税机构名称、主管代账报税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账报税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账报税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账报税机构代账报税,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账报税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 及时向代账报税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 对于代账报税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账报税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账报税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账报税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账报税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账报税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账报税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账报税机构及其从事代账报税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账报税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 代账报税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账报税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账报税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账报税资格。

代账报税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账报税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账报税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账报税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账报税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账报税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账报税机构及其从事代账报税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账报税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账报税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账报税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账报税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账报税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代账报税机构会要求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仅供参考):

1.新接客户应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现在三证合一》

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表、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

3.银行单据(提现、转账、贷记凭证、电汇、进账单、借款单、银行对账单等)

4.发票(1---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记账联)

5.公司员工的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税,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