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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流程

发布时间:2019-02-20 13:16:05

工商变更登记指的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发生变动而进行的登记,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需携带下列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

 4、原税务登记证证件(正本、副本);

 5、新地址的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变更登记也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服务现状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

2、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引起企业变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种: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公司组织变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因此,上述事项变更都被视为“企业变更”。

内容

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企业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企业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企业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6.企业类型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企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企业,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变更基本要求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变更的事项类型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形式、股东信息、公司合并分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变更文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

登记地点指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他证明材料。(详见参考资料(《公司变更登记应该提交给工商局的文件》)。

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及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资料、资料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并交回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对提交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登记变更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从资料接收到资料退回、证件发放,25日内完成。税务部门信息输出工作于核准税务登记当月最后1日前完成。

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是指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申报资料

(一)房屋翻建扩建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规划部门批准的翻建、扩建手续;

4)房屋平面图;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的文件或证明;

3)房屋平面图;

(三)房屋坐落变更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房屋坐落变更的文件或证明;

3)房屋平面图;

登记流程

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2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复审、核准后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步:交费领证。

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变更

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2步:审核制证。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步:交费领证。

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工商变更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信息登记完毕后,未经变更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原本的注册信息,经营期间有信息变动的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通过工商部门进行信息更改。法定代表人变更,拟任法定代表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资格。经营范围变更,如果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即先办理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除了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其他经营项目可按照先照后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去工商局办理更改公司章程需要填写一份企业变更信息采集表,由工商局来给你出一份变更所需要的文件,然后让股东们再签字.我们自己写的能通过的几率会小一些.

如果他们不出的话,根据我的经验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

1、股东会决议, 写法:要写明开会日期,地点,应开会人数,实到人数,大会形成的决议(如同意增加新股东A,同意股东BS公司的出资*元,转让给股东A)

2、出资转让协议,(根据决议,股东B愿意将S公司的出资转让给A股东)

3、章程修正案. (对照原来的章程,修改一下,如 章程中第一条,原文为:.... 现修正为....)

4、企业变更申请书,委托书(到工商局去领取)

如有新的股东加入,还要有新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有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三、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四、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

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

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五、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七、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八、《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九、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十、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一、视受让方和出让方资格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提交与变更登记分为两步

一、变更提交: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5、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二、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新法人签名、盖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新法人签名、盖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签字、盖章

4、股东会决议 签字、盖章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登记审核表

7、 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以下按情况提交: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 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 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 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证明

6、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减少注册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并签字盖章)

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签字、盖章

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

(各地办理要求各不相同,具体请以实际要求为准)

公司变更的基本要求:

1、《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3、公司变更的事项类型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组织形式、股东信息、公司合并分立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变更登记需要经过审查,受理,决定三个基本流程。

  一、审查

  1、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